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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被定义为窃取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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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由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本身在我国被定义为虚拟商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作为公民或单位所有的财产存在,因此可以认定为盗窃罪侵犯的“财产”; 此类系统数据块也可以作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数据”,即从法益和侵权客体的角度,两者的定性没有问题收费。

但是,盗窃罪的定罪量刑需要客观公正的价格认定程序。 符合现行司法实践的操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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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近日,北京某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虚拟货币盗窃案的宣判结果。 被告人从某公司盗取了100多枚比特币、1万多枚以太币和62万枚泰达币。 当时的总交易额约为5000万。 ,小偷随后在交易所出售了部分虚拟货币,共获利超过200万。 本案的看点在于犯罪数额的认定。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盗窃商品的犯罪数额为200万元以上,但未认定5000万元以上的犯罪数额。

对于盗窃虚拟货币,其定性方向本身既可以是盗窃罪,也可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本身作为财产存在,可以作为盗窃罪侵犯的合法权益存在。 然而,一个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被盗金额的价值。 事实上,两位高官在2013年发布的盗窃罪司法解释中,对被盗物品的价值和被盗金额都有更详细的规定。 我想你可以直接参考盗窃外汇和盗窃证券的鉴别方法。 可以参考。

但是,如果仅根据小偷出售后的获利金额来确定犯罪数额,而未出售的虚拟货币不计入犯罪数额,则违反了客观公正原则,违反了盗窃等财产侵权案件的基本认定。 方法。

比如张三偷了100个比特币,只卖了一个。 假设他获利25万,如果只按照卖出的金额计算,那么被盗的金额就是25万。 其他99个会被忽略吗? 或者,比如张三偷了1000个水杯,假设每个水杯价值100元,但是张三卖掉了其中一个水杯。 此时张三的盗窃金额该如何计算呢? 当然,盗窃金额是按照他偷走的1000个水杯来计算的,而不仅仅是一个水杯的价格,因为如果按照一个100元水杯的价值计算,还是不能满足以盗窃罪提起刑事诉讼的标准。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确定犯罪数额的主要问题在于物价机关如何确定价格。 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 从价格取证的角度来看,是应该以几家交易所的平均成交价为标准,还是以案发地场外交易市场的平均成交价为标准? 这些问题都在实践中。 可能会遇到新的问题,但无论怎么选择,都不能简单的看双方的销售利润多少。

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为恰当

因此,如果此类案件没有合理的价格确定程序,则将其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为恰当。

所谓计算机数据,是指计算机系统中以0/1形式存在的二进制编码,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文字、符号、声音、图像等内容,因为从物质形态来看非法获取比特币是什么罪,虚拟货币以计算机数据的形式存在。 本质上是一个加密的消息数据块非法获取比特币是什么罪,因此,

虚拟货币本身可以作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客体。 一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可以提起刑事诉讼,达到数额五倍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入狱和罚款。

对于此类案件,违法所得或者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直接由案件本身的客观证据反映,无需经过相对专业复杂的价格确定程序,不存在性质争议。的情况下。

最后的话: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在刑事案件中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的障碍不是法律法规,而是实践经验的缺乏和复杂性。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司法机关或其他参与机构对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查明。

有观点认为,2021年十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禁止为虚拟货币货币提供定价服务,因此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相关物价部门不得对虚拟货币进行定价。

这种思路理解十部通知是错误的。 通知原文为“(禁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提供定价服务,但法院以审理案件为目的,以审理、定罪、量刑为目的,确定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是完全可以的,这种行为可以说是没有什么做十个部门的通知。

目前,虚拟货币案件所涉及的价值认定和价值认定的主要障碍是司法实践的操作方法和经验。 相信随着各地试用经验的增加,这个问题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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